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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出司法解释

【信息时间:2015-08-09】

    来源:《学习时报》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司法解释共11条,针对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主要涉及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认定等7个方面的内容。
  近些年来,在许多地方医生“开单提成”,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学校中教师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采购中收受回扣,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评标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等,几乎成为某些医疗、教育部门的一种潜规则。
  2004年11月21日,国务院纠风办和卫生部首次统一组织开展全国卫生系统纠风专项治理检查工作。检查重点是收受回扣、“红包”以及“开单提成”和乱收费的治理情况,主要采用座谈会、问卷调查、调阅材料等方式进行,检查组的人员可以直接进入病房、门诊与患者交谈。2005年1月8日,卫生部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4年11月底,全国医务人员上交“红包”总金额约1243.5万元,查处医药购销中的违法违纪案件526件,涉案金额约2371.4万元,受党纪政纪处分357人,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78件。
  如何评价和看待收取红包的行为,一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医护人员收取红包的行为与科技人员在社会上募集钱财搞科研、有偿新闻行为一样,并不构成腐败犯罪行为。因为利用职务之便一定是主体对职务有管理权的。医生处方权只是一种因技术资格或专业资格而生的权利,而不是一种对药品管理权的延伸权力。医生因其职业而拥有了为社会服务的资格,但他所行使的不是管理权,也就是说,不是一种公务行为。所以在浙江瑞安市人民医院四十多名医生拿回扣,总额逾百万的事件中,最后只关押了医院的院长和药剂师主任,而没有关押医生。对此,一些医护人员也有自己的说法。认为医生收取医药回扣是迫于待遇不高、现实生活压力太重,是一个无奈的选择。事实上,医疗人员的待遇不高是医疗界收取红包行风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但不是“收取红包”行为正当性的理由。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正如工资不高不能成为某些领导干部腐败行为的理由,工资低微不能为某个会计的贪污盗窃行为开脱一样。
  收取“红包”、收受回扣、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与医业、教业的价值取向、基本要求和道德规范完全相悖,它是对医护人员和教师崇高职业和神圣职责的玷污,必须从观念上和制度上坚决否定,并对这类行为予以严惩。倘若不加遏制,尤其是当这类行为与职务行为联系在一起时,公共权力就会偏离公共轨道,就会走向腐败。所以西方许多发达国家医疗系统和教育系统对于这类行为持坚决否定态度。
  然而,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这类行为只是被视为一种不正之风或违纪行为。这次两高的这一司法解释将此类行为提升为犯罪行为。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物品销售方财物,为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将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意见》对贿赂的范围及数额认定、“谋取不正当利益” ,以及贿赂与馈赠的区分界限、商业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等问题也都作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