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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应会50问

【信息时间:2013-04-23】

应知应会50问:

一、   经济篇:
1、   哪些属于违规招投标的行为?
●规避招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泄露秘密: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泄露标底。
●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
●随意违规:招标人违反规定擅自废标,不按规定时限和不按中标价格签定合同,设计变更工程造价不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和核准,不按招标规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
●索取贿赂:索取、收取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得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
参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党纪处分条例第124条》、《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5条》
★《刑法第223条》

2、  哪些属于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违规行为?
●指定代理机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操纵招投标:操纵或者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影响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擅自变更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
●分包、转包: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使用过程中的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
参照文件: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第3条》。

3、 哪些属于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违规行为?
●规避招标拍卖:对应当实行招投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用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以及采用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或者使用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违规操作:操纵或者指定招标申请人或者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结果;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或者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不符合条件者随意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参照文件: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第4条》。

4、哪些属于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
●无资质把关:允许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
●随意发放许可证:对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为其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随意交付使用: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允许其交付使用。
●违规干预: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发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行为。
参照文件: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第5条》。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条》

5、哪些行为属于违规使用公款?
●支付个人费用: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变相消费:公款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
●违规存借:借用公款逾期不还,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参照文件:
★《廉政准则》第三条。

6、哪些是利用在国有企业任职的便利损公肥私行为?
●造成资产流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满足私欲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捞取回扣:利用手中的权利捞取回扣、好处费,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利用经营中饱私囊: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参与有关企业的投资入股;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其它报酬,擅自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等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参照文件: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第5条》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第3条》
★《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第11、12、13条》

7、哪些行为属于国企领导人违规消费?
●乱消费: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高消费: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
参照文件: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8、哪些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占有非本人经管财物:利用职务便利占有本人经手、管理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属于非法占有。
●以低价方式占有财物:在购买物品时所支付的钱款,比市面的价格低得离谱,就属于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
●无偿接受服务:在接受服务、使用劳务以后不付费或支付的费用比实际应当支付的服务费、劳务费低得离谱就属于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变相处理有关费用:将应当由本人或者其亲属支付的费用,交给下属单位或与本人掌管业务有行政事务管理关系、协作关系、供销关系、合作关系和其他公务关系的单位支付报销;或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费用,交给与本人没有亲属关系而有职务上、工作上关系的其他人支付报销。
参照文件:
★《党纪处分条例第72条》

9、哪些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公物?
●占有时间过长:凡是利用职务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或者供亲属、朋友使用超过6个月,且情节较重的就是违纪。
●用于营利活动:凡是将占用的公物用于营利活动,不管是否赚到了利润,或者将占有的公物用于非法活动就是违纪。
●据为己有:凡是占用公物拒不退还并确实据为己有的,此行为就转化为贪污,以贪污论处。
参照文件:
★《党纪处分条例第73条》

10、哪些行为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从事、参与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证券投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谋取私利: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筹,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参照文件:
★《公务员法第53条》
★《党纪处分条例第77条》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7条》
★《廉政准则第2条》
11、哪些属于贪污行为?
●侵吞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暂时由自己合法管理、支配、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直接非法占有的,属于侵吞。
●窃取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手段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属于窃取。
●骗取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属于骗取。贪污数额达到5000元,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刑事立案。
●占有专项经费: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加重处罚。
参照文件:
★《公务员法第53条》
★《党纪处分条例第83条》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
★《刑法第382条》

12、哪些属于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和罚没财物的违纪行为?
●以单位名义私分国有资产:经过单位领导共同研究决定或单位全体成员共同议定,由单位统一组织进行,将国有资产擅自分给单位的每个成员或绝大多数成员。
●以单位名义私分罚没财物: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执法犯法,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罚没财物。
对集体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的行为,主要是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不管他们是否分得财物。
参照文件:
★《党纪处分条例第84条》
★《刑法第396条》

13、哪些行为属于受贿?
●索取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公务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归个人所有即为索贿。
●收受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公务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即为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无论是“答应办事”,或者“正在办事”还是“已经办成事”,只要收受了人家的好处,都算受贿。
受贿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参照文件:
★《公务员法第53条》
★《党纪处分条例第85、86、88、101条》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
★《刑法第163、385、388条》

14、哪些行为属于变相受贿?
●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收受干股:未出资获取股份,享受分红等获利的违纪行为。
●违纪“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
●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收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已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财物: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这4种因素进行判断: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赌资来源;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参照文件:
★《党纪处分条例第87条》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15、哪些行为属于单位受贿?
●不得非法收受财物: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
●索取未遂而打击报复: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
●私分财物: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
参照文件:
★《党纪处分条例第89条》
★《刑法第387条》

16、哪些行为属于行贿?
●做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给领导干部或者其他公务人员送财物,或违规给回扣、手续费,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中不正当利益除了财物外,也包括谋求提职、晋级、评先、录取、安置、住房、出国、办执照等。
参照文件:
★《公务员法第53条》
★《党纪处分条例第90、102条》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
★《刑法第164、389、390条》

17、什么是违规介绍贿赂?
●做“中间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受行贿人之托,为其物色行贿对象,疏通行贿渠道,引荐受贿人,转达行贿的信息,为行贿人转交贿赂物,向受贿人传达行贿人的要求;二是按照受贿人的意图,为其寻找索贿对象,转达索贿人的要求等。
参照文件:
★《党纪处分条例第92条》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
★《刑法第392条》

18、哪些行为是违规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用于生产、经营、炒股、炒房、放贷或存银行取利等等的,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挪用公款逾期不还:不得挪用公款超过3个月未还。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有能力归还但拒不归还,隐瞒挪用公款去向等行为都属于非法占有公款。挪用专项款物归个人使用从重处罚。
参照文件:
★《党纪处分条例第94、95条》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
★《刑法第384条》

19、挪用资金与挪用公款的区别是什么?
●行为人身份的区别:挪用资金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的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工作人员。
●侵犯对象的区别:挪用资金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所有的非国有集体资金;挪用公款侵犯的对象专指集体所有的资金。
●侵犯权限的区别:挪用资金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挪用公款侵犯的是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参照文件:
★《党纪处分条例第99条》
★《刑法第272条》

20、哪些行为属于违规挪用专项资金?
●擅自动用:单位、集体未经合法手续,擅自动用专项资金,既包括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有国家预算安排的经费,也包括临时调拨的特定款物,人民群众、各界人士自愿捐赠的款物。
●改变资金性质:单位、集体将专项资金改变性质,用于其他公共事务。
参照文件:
★《党纪处分条例第100条》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
★《刑法第273条》
★《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1、什么是职务侵占?
●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单位财产:企业(公司)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或者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方便条件,采取侵吞、盗窃、骗取等各种手段侵占单位财产,此为职务侵占。
参照文件:
★《党纪处分条例第98条》
★《刑法第271条》

22、哪些属于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的行为?
●经营与所任职管理同类的业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管理同类的业务,换取非法利益。
●转移任职单位盈利项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单位盈利项目转给自己经营的公司做,把亏损项目留在本任职的公司。
●泄密换取个人私利:通过泄露本任职企业的经营秘密、技术秘密使兼职企业获得好处,换取个人私利。
●转嫁风险和责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由自己经营的企业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转嫁给任职的企业等。
参照文件:
★《党纪处分条例第103条》
★《刑法第165条》

23、哪些属于党政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
●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县级县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机关及所属部门,也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经商办企业,以部门名义向经济实体投资、入股。
●经济实体与党政机关挂靠: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必须与党政机关在财务、名称、人事等方面彻底脱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得兼有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职能。
●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干部兼职: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干部一身兼两职,要么当干部,要么“下海“办企业。
●利用经济实体增加机关干部的收入或福利:对经商办企业的所得,作为增加机关干部工资、奖金、补贴等收入或其他福利开支。
参照文件:
★《党纪处分条例第105条》
★《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第1条》
★《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第2条》

24、哪些属于非法占用、买卖、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土地:以买卖或者其他形式非法占用或转让基本农田;未经批准或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有、征用、占用土地或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
●擅自变更土地性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未经批准将工业用地变性为房地产开发用地等。
●占用耕地: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等行为,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以牟利为目的,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于非农业建设。
参照文件:
★《党纪处分条例第109条》
★《刑法第228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25、哪些属于违规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行为?
●随意划拨:按照预算、用款计划应当核拨的却不予核拨或不及时核拨,给有关部门和单位造成困难影响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按照预算、用款计划不应当拨付的却擅自予以核拨。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财政专户资金:包括地方各级政府违反规定,强令冲退国库收入,各级财政机关违反规定,自批、自退、自冲国库款项,各级国库违反规定擅自动用国库款项;国家预算中专列户头的用于指定的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用于其他部门或者其他用途。
参照文件:
★《党纪处分条例第1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47条》

26、哪些属于违纪借用公款的行为?
●借用公款逾期:个人借用公款,超过6个月能还而不还就是违纪。
●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借用公款用于经商、投资、炒股、购买债券等以合法经营为前提的营利活动,无论时间长短都属违纪。
●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把借出来的公款用于赌博、走私、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不论借用的时间长短,不论情节轻重都属于违纪。
参照文件:
★《党纪处分条例第116条》
★《廉政准则第3条》

27、哪些属于违纪公款私存的行为?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将一些单位边缘性收入、正常情况下不容易觉察到的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储,待后私分或者作其他违规开支。
●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获取利息:包括由单位领导授意具体经办人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以便隐瞒收支情况,方便支取使用,同时单位也得到利息;经手管理公款的人员违反有关财经制度,私自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以获取银行利息收入。
参照文件:
★《党纪处分条例第117条》
★《廉政准则第3条》
★《商业银行法第48条》

28、哪些属于违规进行政府采购的行为?
●规避政府采购:不招标采用其他方式采购;委托不具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
●随意招投标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与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开标前泄露标底。
●阻拦对采购的监督检查: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谋取私利: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参照文件:
★《党纪处分条例第1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二、公务篇
29、哪些属于违规用公款旅游和支付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行为?
●用公款旅游: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研讨、培训、参展、招商等名义用公款出国旅游。
●用公款进行高消费:用公款进行超出娱乐者薪金收入能力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铺张浪费: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参照文件:
★《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4条》
★《廉政准则第6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制止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公款旅游的通知》

30、哪些属于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礼品的行为?
●接受礼品馈赠: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
●接受有关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也不得接收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礼物、礼金、礼券以及象征性低价收款物品。
参照文件:
★《党纪处分条例第74条》
★《刑法第394条》
★《廉政准则第1条》
★《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

31、哪些属于对工作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行为?
●不能履职:在工作中拒绝履行职守或放弃职守而不作为。
●擅离职守: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职守的要求,在执行职务的时间里,擅自脱离工作岗位。
●不尽职责:履行职责有误、不得力,在职务活动中敷衍塞责,草率从事,严重不负责任,因而造成损失。
●玩忽职守:行为人不严肃、不认真对待自己的职责,忽视职责对自己工作岗位的要求。
●滥用职权:违规违纪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非法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超越其职权范围而实施有关行为,出于私心或私利而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参照文件:
★《公务员法第53条》
★《党纪处分条例第127条》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
★《刑法第397条》

32、哪些属于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行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
●有放纵制售伪劣产品等行为:放纵制售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伪劣商品、产品及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参照文件:
★《党纪处分条例第130条》
★《公务员法第82条》
33、哪些属于在建设、救灾、处理事故中失职渎职行为?
●在决策中造成重大失误:违反基本建设的规定,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发生严重事故: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生严重事故。
●隐瞒重要情况: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
●对灾害、事故处理不当: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
参照文件:
★《党纪处分条例第131条》
★《公务员法第82条》

34、哪些属于在安全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
●违反法律法规: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事故;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
●组织活动中发生责任事故: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失职导致公共场所发生重大事故: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等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生产销售有害产品: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等发生危害人身健康事故。
●未尽职管理: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验收,对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不依法处理;发现已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或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参照文件:
★《党纪处分条例第133条》
★《刑法第135、138、141、142、143、144、1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7条》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2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35、哪些属于在执纪执法中失职渎职行为?
●瞒案、压案:故意掩盖、歪曲违纪违法案件事实真相,不向上级报告;不依法依级履行职责进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限制、阻挠、拖延对于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徇私舞弊、违法办案: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公私财产;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等。
●刑讯逼供:对违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使用捆绑、吊打等刑讯逼取口供。
●知错不改:对组织上经过查证确属冤假错案,并明确批示予以纠正的情况下仍以种种借口不予以纠正等。
参照文件:
★《党纪处分条例第134条》
★《刑法第247、399、400、401、402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3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2条》
★《行政处罚法第62条》

36、哪些属于违纪泄密行为?
●丢失秘密文件资料:经手、管理秘密文件的党员干部,由于工作不负责任,或者疏忽大意,把自己管理或者经手的党和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照片、图表等遗失而不知去向和下落。
●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掌握和了解党和国家秘密的党员干部,故意或者由于过失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
●造成重大失密泄密事故:主管和分管保密工作的党员干部由于工作失职致使下属发生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重大失密、泄密事故,而造成较大损失。
参照文件:
★《党章第3条》
★《党纪处分条例第138条》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6条》
★《刑法第398条》
★《保密法第31条》

37、哪些属于违反计算机信息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规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等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干扰、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行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参照文件:
★《党纪处分条例第169条》
★《刑法第285条》
★《治安处罚法第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三、组织篇
38、哪些属于违规发展党员的行为?
●发展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其它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
●违反规定程序发展党员:在宣布入党积极分子,吸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环节上乱用职权,搞“暗箱操作”,或者不履行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程序,靠个人或少数领导成员决定申请人入党。
参照文件:
★《党章第5条》
★《党纪处分条例第60条》

39、哪些属于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
●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违反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未向作出决定的党组织或者上一级党组织请示并获批准,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
参照文件:
★《党纪处分条例第61条》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9条》

40、什么是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十不准”?
●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伙,或者打击报复。
参照文件: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41、哪些属于违纪“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行为?
●采取不正当手段索要或提拔职位:为了达到本人或请托人职务晋升的目的,违背组织原则和干部选拔程序,采取种种不正当手段,意图向上级领导索要某个职位或使上级领导同意将其提拔到某个职位的行为。
●采取行贿受贿手段“买官卖官”:为了达到本人或请托人职务晋升的目的,买官者行贿,卖官者受贿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在干部选拔民主推荐和选举中,进行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
参照文件:
★《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第1点》
★《关于坚决防止和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

42、哪些属于不服从组织的工作调配行为?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对工作拈轻怕重,对生活贪图享乐,不服从组织的工作安排,不愿到艰苦的地方或没有实权的岗位,在党组织或行政组织作出分配、调动、交流决定后拒绝履行。
参照文件:
★《党纪处分条例第65条》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9条》
★《干部任用条例第63、64条》

43、哪些属于国企领导人违反规定在下属企业兼职的行为?
●擅自兼职:未经批准,企业领导人员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或担任企业的顾问或名誉职务。
●兼职人员未分离组织人事与工资关系:被批准兼职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确定其本职和兼职,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分离。
●擅自领取兼职酬劳: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含兼职企业送给企业领导人员的股份及红利)未上交本企业,由企业按奖惩制度处理。企业领导人员个人出资者经批准兼职的企业合法持有的股份,其红利不视为个人兼职取酬。
参照文件: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第5条》
★《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第11条》

44、哪些属于违反出国(境)纪律的行为?
●擅自改变出访的路线、时间:未经批准变更出访路线,或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擅自延长至国(境)外期限。
●参与赌博、色情等活动:使用任何形式的资金参与赌博活动,以任何借口自行或接受接待单位安排前往赌博场所,出入色情场所、观看色情表演,参加低级趣味的娱乐游览项目等。
●挥霍公款:使用公款大吃大喝,聚众酗酒,购买高档消费品、礼品,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
●泄密:未经批准携带涉密载体,对外提供内部文件和资料,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单独行动:因私外出未经请示批准,随意单独活动。
参照文件:
★《党纪处分条例第69条》
★《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团组境外纪律的通知》

45、哪些属于驻外和出访人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违规交往的行为?
●擅自脱离组织:事前不向驻外机构和临时出国(境)团组的负责人或党组织请示报告,独自外出,单独行动,事后不汇报。未经批准出走不满6个月后又主动回团,愿意将自己处于组织控制之下的属于脱离组织迟归行为;出走超过6个月属于脱离组织不归行为。
●违规交往:违反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工具秘密或情报。
参照文件:
★《党纪处分条例第70条》
★《党纪处分条例第71条》

46、哪些属于拉票贿选行为?
●不得采取打电话、发短信、请客、送礼等方式拉选票。
●不得托人说情、打招呼、搞串联、做工作。
●不得私自散发各种宣传材料,赠送纪念品。
●不得以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联谊活动的名义,搞拉帮结伙。
●不得送钱、送物和各类有价证券,搞贿选活动。
●不得收受他人贿赂、参加拉票意图的吃请。
●不得隐瞒、包庇、袒护换届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的行为。
●不得传播小道消息,编造谣言,或通过信件、传单、短信、网络等方式,诋毁中伤他人。
●不得以威胁恐吓、弄虚作假等手段,妨碍、侵犯代表、委员的民主权利。
●不得封官许愿、突击提干。
参照文件:
★《刑法第256条》
★《选举法第52条》
★《严明换届纪律做好选举工作的视频会议》

47、哪些属于利用职权为亲友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利用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亲友谋利益:为亲友及身边的工作人员在提拔、支付培训费用、出国旅游,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土地批租、外贸进出口权等政策性优惠条件,或提供优惠贷款、项目、设备等物质上优惠条件。
参照文件:
★《党纪处分条例第75、76条》
★《廉政准则第5条》
★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公报》

48、哪些属于违规进行色情活动的行为?
●参与或支持色情活动:党员干部不得从事或接受色情性异性按摩和色情性陪侍服务;不得组织、支持、参与色情淫乱活动。
参照文件:
★《党纪处分条例第155条》
★《公务员法第53条》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1条》

49、哪些属于违规进行赌博活动的行为?
●提供赌场、赌具: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其它便利条件,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获取营利。
●参与赌博:擅离职守,在工作时间赌博;挪用公款赌博,甚至在国(境)外赌博。
●为赌博通风报信:在公安机关查处赌博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
参照文件:
★《党纪处分条例第162条》
★《公务员法第53条》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2条》
★《刑法第302条》
★《治安处罚法第70、74条》

50、如何使用园区廉政账户?
●违规收受的钱款可缴入“510”廉政账户:全区各级党的组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受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折价款、贿金及其它钱款,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和及时上交的,均可缴入廉政账户。单位违反规定收受的钱款也可按此办理。
●缴款人可在农行网点办理缴款手续:园区廉政账户在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统一开设,账户实行全区联网。缴款人可在该行任何一家网点办理。
●缴款填写方法:缴款人填写现金解款单或转账进账单时,只需在款项来源或用途栏内填写“苏园510”,可不登记单位和姓名,其它栏目可由银行处理。
凡案发前将违规所得缴入廉政账户的,视为主动纠正,原则上不予追究。对于在案发前将一部分违规所得缴入廉政账户,而隐瞒其它违规所得的,缴入廉政账户的部分可视为主动纠正;如对违规所得不作自查自纠的,一经发现,要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参照文件:
★江苏省《关于在全省开设廉政账户的实施办法》
★《关于开设苏州工业园区廉政账户的通知》